2月19日上午9时04分,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12国道六安段与裕安区繁花路交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一辆蓝皖******大众牌小型轿车正在此处上客,疑似有非法营运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车内3名乘客均由该车驾驶员陈某通过电话预约方式,分别从六安市中医院和六安火车站招揽,准备送至霍山县城关镇,双方议价车费30元/人,送达目的地后再收取。陈某现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据确凿。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陈某于2023年2月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过处罚,此次应底线罚款壹万元整,当事人陈某作出立即整改承诺,并主动自愿签署《承诺书》。
“承诺轻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对属于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法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最高档次处罚的外,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最低罚款额度处罚。故给予陈某实施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省交通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行交通执法“承诺轻罚”制度,既践行法治为民理念,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改革新形势,又严格落实柔性执法的创新举措,维护了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彰显出交通执法的力度和温度,诠释了宽严相济、执法为民的精神。(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