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县大队一中队巡查至G346国道593K+600处,发现某燃气公司正在挖掘公路辅道进行涉路施工,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亮明身份展开现场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该涉路工程虽然取得交通行政许可,但许可施工范围为公路用地外13.5米,某燃气公司在该段公路的辅道上挖掘公路顶管施工行为系不按照交通行政许可范围的涉路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指出其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路面损坏的应当向公路养护部门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其错误并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承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其违法行为系首次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有关规定,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县大队对当事人某燃气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李军、廖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