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交通执法一天内查处三起不同类型交通违法案件

8月16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县大队二中队在执法检查中,查获三起不同类型交通违法案件。

案件一:可解体货物超宽运输案

8月16日9时许,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皖N*****货运车辆涉嫌超宽运输货物在公路上行驶。经查该车未经许可,运输可解体的木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宽度1.55米。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消除违法状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二:货运车辆扬撒案

8月16日10时许,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巡查发现皖N*****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导致运输的货物脱落扬撒。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首次,执法人员责令当场改正后立即采取覆盖措施,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版)标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轻微免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案件三:货运车辆擅自改装案

8月16日16时许,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检查中,发现皖N*****货运车辆已取得车辆营运证,但车厢有明显加高痕迹,经现场勘验调查:该车核定货厢高度为800mm,实际高度为141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首次,并立即对该车货运车厢超出部分进行切割、恢复原样,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轻微免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军、马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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