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货运经营者未按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被处罚

2024年9月10日,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裕安大队接相关部门转办《关于皖*****挂黄的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函》,反映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时间对所属皖*****挂黄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

接转办后,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裕安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皖*****挂黄车辆为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4年4月止,至今尚未进行检验检测,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皖*****挂黄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决定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道路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各零部件不断磨损,车辆各项性能指标逐步下降,为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杨中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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