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上19时许,乘客曾先生乘坐皖******出租车从舒城县杭埠镇徽商银行门口至城关镇孔雀城2期,全程约6公里,到达目的地计价器显示金额12元,出租车司机却收了他20多元的车费,这远远超出了实际应付金额,倍感不满的曾先生抱着一丝希望,当即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反映。
接转办,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舒城县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精干力量展开调查。执法人员经过深入了解和现场仔细勘查,证实曾先生投诉属实。经执法人员分别与曾先生和涉事出租车驾驶员全面深入调查,涉事出租车驾驶员承认了其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对涉事出租车驾驶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责令其退还多收车费,纠正其为不当行为,并督促其遵章守纪、合理收费、规范经营。
通过及时妥善处理,有力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曾先生对交通执法的公平公正、高效处置非常满意,在此,提醒出租车驾驶员自觉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客运市场秩序。
(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