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8时40分,六安市交通执法支队二大队接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转办,一乘客于12月8日通过国交出租“95128”小程序叫车,准备搭乘车号绿皖*******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到平台订单信息后,在没有征得乘客同意下,私自取消平台订单,请求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通过联系投诉人、平台工作人员,询问当事驾驶员以及调取出租车行驶轨迹等相关资料,该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驾驶车辆为吉利几何牌巡游出租汽车,该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双证齐全,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事后向乘客赔礼道歉,且当事人违法记录是首次,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该案当事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执法人员提醒: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应履行约定;运营过程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等规定。下一步,六安交通执法支队围绕服务民生关键环节,从群众反映小事作为“小切口”,全力推动解决服务“大民生”,切实发挥交通执法服务民生职责作用,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有序。
(朱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