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剑出鞘,查获两台非法营运小型客车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扎实开展“2025云剑行动”。近日,行动中一举查获涉嫌非法营运的7-9座小型客车2台。

经查,两车经营者施某某、杨某某违法事实属实,证据确凿,且两名当事人均为第二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应给予两名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施某某、杨某某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两名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违法,自愿承诺改正并签署《承诺书》,鉴于两名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书面承诺今后不再从事非法营运,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该案符合“承诺轻罚”适用条件,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启动承诺轻罚适用程序,依照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分别给予当事人按最低档处罚。

下一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继续积极推进“轻微免罚、承诺轻罚”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大力营造执法与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法治环境。 

(曹孝祥)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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