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三中队巡查至G206国道1160K+100m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内有摆摊设点涉路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路段沿线村民陶某为牟取利益,私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加注大货车尿素设备物资,且未办理交通行政许可手续,属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的涉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陶某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阐明占用公路用地经营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引导陶某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以理服人。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说理式”教育,陶某意识到随意占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的错误行为,在执法人员协助下,当天自行将占用公路用地摊点清除。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陶某免予行政处罚。交通执法部门希望公路沿线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的公路通行环境。
交通安全隐患:擅自占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极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此外,摊位上的商品吸引过往群众围观交易,随意停车妨碍车辆通行,进一步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破坏交通秩序:未经许可占用公路用地从事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的有效利用和周边群众出行。违法摆摊设点区域往往是人群集聚、交通事故高发区,给群众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污染公路环境:违法摆摊设点容易导致乱扔乱堆垃圾,严重影响公路整洁、有序和路容路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李军、杨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