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亮点
一是两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我市现行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避免 “生育保险会取消”和“五险变四险”的舆论误读。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同时,我们将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同时,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通过减费降费举措,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市经济向好发展,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立足岗位职责,全面落实职工基本医保减费降费工作,切实将这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建设和谐六安、幸福六安作出贡献。
答记者问
记者提问:请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不是意味着生育保险取消了?
部门回答:不是的。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两险合并,只是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作为一个险种依然存在且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记者提问:请问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将持续多长时间?
部门回答:按照政策规定,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时间是从今年2月到6月,共计5个月时间。
记者提问: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为7%,请问这个费率可含生育保险?
部门回答:含的。根据文件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记者提问:请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的期限?
部门回答: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